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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
发布时间:2015-07-01   来源:发展计划处 浏览量:4050
  

《2016年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之六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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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包括两类:一是采取“先认定、后补助”的方式,支持新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等六类科技创新平台;二是对已建立并运行三年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运行经费补助。本次启动申报的是第一类,第二类的启动申报另行发文。

一、政策依据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3-2016年)的通知》(武政〔2013〕53号);

2.《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计〔2013〕149号);

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2005〕151号)。

二、政策标准

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

三、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申报单位(依托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武汉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已建立市级以上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且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二是市内同行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有紧密合作;三是2014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0%。

2.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或行业内有一定影响;拥有3项以上可转化的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或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近三年承担过市级和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人员研究开发队伍。其中,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30人,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中高级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30%。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300万元以上)。有完善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任务的能力。

5.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二)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优先支持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武汉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2.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3.具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管理体系完善,拥有维持中心正常运转的资金保障;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与高校院所有紧密合作。

4.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200万元以上)。

(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申报单位(牵头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武汉地区行业内产值规模、技术研发实力领先的企业,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研发团队和前沿技术的高校、科研院所。联盟成员由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规模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10家以上组成。

2.创新联盟应符合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链技术创新规划;取得2项以上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培育;形成了不少于1项市级及以上行业标准;拥有1个以上技术创新平台和技术创新团队;联盟核心企业年均研发投入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4%以上;联盟产值规模超过8亿元。

3.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技术攻关项目,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应当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4.联盟设立了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决策、咨询和执行组织机构,制定了运行和管理机制,建立了联盟经费管理办法和利益保障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秘书处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

5.联盟能带动产业链的发展,对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

6.联盟应及时吸收新成员,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单位扩散的义务。

(四)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地处武汉市的三级甲等医院,鼓励多家单位集成优势,产学研联合,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依托单位从组织措施及人、财、物等方面需为中心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提供的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近5年新增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如申请认定的中心所属领域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其依托单位可不受三级甲等医院限制。

2.中心的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申请认定的中心所属领域为省级(含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一批市级以上的重点医学临床研究任务,近3年牵头主持过不少于5项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

3.中心拥有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和诊疗等方面人才队伍,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正高职称医师人数不低于5人,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中心应积极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武汉地区相关学科的发展。

4.中心具备较好的临床医学研究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研究试验设备和分析检测仪器,中心所属专科的病床数不低于80张,每年投入科研的资金不低于30万元。

5.中心拥有创新意识强、高效能干、管理科学的领导班子。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设立由国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等提供咨询指导。

(五)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2.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3.上年度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不少于3项;上年度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

4.有相对独立和满足要求的工作场所及软硬件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5.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10人以上,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5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6.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7.连续两年无投诉或无经过核实的不良行为。

(六)农业科技专家大院

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其他组织(包括农业龙头企业、专业技术协会、农业推广及服务机构等)。

2.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硬件建设要求:

(1)科技示范基地:基地建设应代表本产业先进水平,并具有一定规模,所示范的项目具有足够展示度。

(2)专家群体:由来自涉农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多名专家所组成,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专家大院的首席专家应是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中承担过主要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并有在基层生产一线从事科技工作实践基础和经验,知识面广,科研教学水平较高;专家群体应具有良好的梯队。

(3)科技培训与资料室:是专家对技术人员和农民进行科技培训的场所,主要硬件设施包括桌、椅、电视、DVD(或VCD)机、书柜、各种相关图书资料等。

(4)网络信息室:配备专用联网微机及配套设施,主要用于行业信息检索,以利专家大院更好地为企业、政府、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5)专家大院公示板:专家大院应在醒目位置设立专家大院公示板,公示内容包括专家大院名称、首席专家及专家群成员介绍、服务内容介绍、联系方法和科普宣传栏等内容。

(6)专家工作条件:专家大院要为专家提供良好的科研、生产、食宿和办公条件。

(7)依托单位和专家(专家单位)双向选择,自由组合,按照市场机制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互利互惠。双方需签约协议书。

3.专家大院的软件建设要求:

(1)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专家大院要有发展目标、实施内容、完成时间和推进工作的措施等。

(2)服务体系。专家大院服务体系除本身发挥正常服务功能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龙头企业及其分公司(场)设立专家分站、示范基地,由首席专家统一调控指挥服务、示范和科研工作。

(3)规章制度。包括首席专家领导责任制、专家服务岗位负责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4)技术操作规程。包括产品加工技术规程、分析(检验)操作规程、各种动物、植物生产技术规程等。

(5)在专家大院示范的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品种必须是经有关管理部门鉴定、审定和认定的,并符合本区域种植和养殖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武汉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补助申请表》。

2.附件:

(1)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

(2)独立法人单位资质证明;

(3)市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的批复件;

(4)研发机构主要管理制度;

(5)研发人员证明材料(中高级职称证明等);

(6)工程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证明材料(科学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面积等);

(7)近三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文件或证书;

(8)近三年承担研发项目文件(或合同)及相关费用证明;

(9)近三年的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成果鉴定、申请与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等证书);

(10)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11)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

(12)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证明材料;

(13)企业资产负债表;

(14)企业损益表;

(15)其他。

(二)企业研发中心

1.《武汉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补助申请表》。

2.附件:

(1)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成立企业研发中心的文件;

(4)研发机构主要管理制度;

(5)研发人员证明材料(中高级职称证明等);

(6)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证明材料(科学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面积等);

(7)近三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文件或证书;

(8)近三年企业的主要研发项目文件(或合同)及相关费用证明;

(9)近三年的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成果鉴定、申请与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等证书);

(10)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11)科技成果转化证明;

(12)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证明材料;

(13)企业资产负债表;

(14)企业损益表;

(15)其他。

(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1.《武汉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补助申请表》。

2.附件:

(1)武汉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申报书;

(2)联盟协议书;

(3)联盟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联盟成员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提供);

(5)联盟的主要管理制度及《联盟经费管理办法》《联盟项目管理办法》《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6)近三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文件或证书;

(7)近三年企业的主要研发项目文件(或合同)及相关费用证明;

(8)行业标准证明材料;

(9)技术创新平台证明材料;

(10)研发团队人员证明材料(中高级职称证明等);

(11)近三年的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成果鉴定、申请与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等证书);

(12)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13)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证明材料;

(14)联盟成员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提供);

(15)其他。

(四)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1.《武汉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补助申请表》。

2.附件:

(1)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依托单位三甲医院证明材料;

(4)所属临床专科(或研发中心)等级证明材料(国家级、省级);

(5)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要管理制度;

(6)研发人员证明材料(中高级职称证明等);

(7)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证明材料(科学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面积等);

(8)近三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文件或证书;

(9)近三年承担企业研发项目文件(或合同)及相关费用证明;

(10)近三年的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成果鉴定、申请与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证书);

(1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12)科技成果转化证明;

(13)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证明材料;

(14)其他。

(五)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1.《武汉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补助申请表》。

2.附件:

(1)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主要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的证明材料(中高级职称证明等);

(4)技术转移工作的业务规范、管理措施等;

(5)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企业提供);

(6)近三年以来与服务企业签定的经认定登记的合同信息汇总表(服务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实现金额等);

(7)能反映机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包括获得政府资助)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

(8)其他。

(六)农业科技专家大院

1.《武汉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补助申请表》。

2.附件

(1)武汉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认定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首席专家及团队证明材料(中高级职称证明等);

(4)专家团队在专家大院实施的科技项目;

(5)专家大院科技示范基地和推广案例(提供图片及文字说明);

(6)已开展的培训、技术服务等服务(培训会、观摩会、技术咨询交流会等);

(7)首席专家或团队与专家大院合作协议;

(8)专家大院运行机制及各项规章制度(首席专家领导责任制、专家服务岗位负责制、评价考核专家的制度等);

(9)示范的科技成果文件(有关管理部门鉴定、审定和认定的,并符合本区域种植和养殖条件的);

(10)其他。

五、联系方式

1.高新处负责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申报:

联系人:胡寅 ? ? ?联系电话:65692148

2.社发处负责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申报:

联系人:邓志坚 ? 联系电话:65692162

3.农村处负责现代农业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申报:

联系人:吴文君 ? 联系电话:65692153

4.市场办负责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申报:

联系人:曹万波 ? 联系电话:65692230

5.计划处负责统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

联系人:李云龙 ? 联系电话:6569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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